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4.4 应急处置。
4.4.1 处置措施。
(1)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沈阳市水环境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
(2)危险废物污染事件处置,按照《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
(3)放射性污染事件处置,按照《沈阳市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
(4)现场应急监测,按照《沈阳市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组织实施。
4.4.2 现场处置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和蔓延,最大程度的降低污染危害。
(3)现场人员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应报请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在不能与之取得联系的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处理后报告。
(4)应急处置工作立足长远,应彻底消除危害,保证污染无继发可能。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4.5.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办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