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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环保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和Ⅳ级响应由市环保局和各地区政府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市环保局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应急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2)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3)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市政府同意,请求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支援。

  4.2.2 各地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各地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但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立即向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l小时内向所在地区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进行现场调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应当在l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4.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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