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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市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2.2 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区政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环保局负责对我市新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制定应急预案的审核。

  3.3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级四级,预警颜色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I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3.4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各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立即向省、市政府领导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
  (4)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授权市政府发布。
  (5)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6)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7)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等保护措施。
  (8)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5 应急资料库。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6 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建立环境应急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坚持属地化处置的原则,各地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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