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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2.7.2 应急处理组的职责。

  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勘查工作,及时形成报告上报应急指挥部;协助当地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8 各有关部门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专家组管理,提供应急救援工作的技术支持,对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以及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辐射源的侦察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污染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援、防止食品和饮水污染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工作,并及时为上一级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能力建设经费,建立救援与处置基金(市环保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资金预算,经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
  --市发改委和商业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的协调组织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的协调组织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组织防化救援,确定污染范围,标志污染区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环境应急所需气象数据资料的提供工作。
  --市建委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在环境应急突发事件后的自来水、煤气的保障和恢复工作。
  --沈阳供电公司负责处理环境应急突发事件的电力保障工作。
  --沈阳网通公司负责处理环境应急突发事件的通讯保障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控。

  3.1.1 各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市内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同时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

  3.1.2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

  3.2 预防工作。

  3.2.1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重点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建立市级危险重点污染源、放射源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管理;开展危险重点污染源周围环境信息调查,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支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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