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10人以上、30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5.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3以上、10人以下,造成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死亡3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6 适用范围。
跨区、县(市)界的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件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认为需要协调和直接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应急办),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理组和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组成。
2.1 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对沈阳市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气象局、商业局、发改委、人防办、卫生局、建委、沈阳供电公司、网通公司。
2.2 应急办。
2.2.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环保局副局长兼任。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