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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 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 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弃物辐射污染事件。

  1.5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5.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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