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先向项目所在县(县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其初审后,上报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原核发机关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为6个月。建设项目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未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项目核准或者批准文件过期失效的,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
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发机关提出申请。原核发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调整或变更的决定,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
三、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必须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报告》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按照技术(见附件)要求编制。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址报告组织论证通过后方可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同时,建设项目选址还要综合考虑与城市环保、防灾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因特殊情况,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
四、实施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对违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批准重大项目选址,越级核发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未经核发选址意见书而为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责成责任部门纠正。对于造成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各地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今后将作为城市规划工作效能检查的重要内容进行督察。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市、县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切实搞好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