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的通知
(陕建发[2006]119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是确保城乡规划依法实施的首要环节,是保障城市合理布局和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管理办法》(陕建发〔2003〕46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现就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技改和外商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同意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凡未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手续。

  二、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权限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国务院(包括国务院各委、部、局)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