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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格式条款的明示制度。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
  格式条款采用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方式的,提供方应当在经营场所重要位置用醒目的方式进行明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以醒目的方式加以标注。
  (二)格式条款中禁止含有的内容。格式条款不应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三是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或保修的责任;四是因可能产生的违约行为而承担的违约责任;五是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格式条款不应含有加重对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明显超过合理数额;二是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是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责任的其他内容。
  格式条款不应含有排除对方下列权利的内容:一是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是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三是解释合同的权利;四是对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五是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受理当事人投诉等方式,加强对格式条款的监管。在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交易中,如发现一方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规定了禁止含有的内容,应当及时责令提供方予以修改,拒不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依法查处外,还可将格式条款违反规定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加大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治理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10类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重点检查:一是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行纪合同;二是物业管理、家庭装饰装修合同;三是供用电、水、气、热合同;四是经营性培训合同;五是有线电视、邮政、通信服务合同;六是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七是旅游、运输合同;八是汽车的买卖、租赁、维修及其居间、委托、行纪合同;九是特许加盟合同;十是商业超市进货交易合同。
  五、建立推行核心条款和禁止性规定的制度
  核心条款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基于法律规定或交易惯例,某种合同应当具备或必不可少的条款。禁止性规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某种合同中禁止出现有关条款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制订和发布有关行业交易合同的核心条款及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已公布的核心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严厉打击合同违法行为,营造诚信守约的市场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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