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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切实提高公众合同法律意识,通过指导、帮扶等多种形式,进一步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签约、履约行为。
  (一)加强区县政府的合同指导服务职能。各区县政府应加强合同指导服务职能,通过提供合同咨询、签约指导和纠纷调解等服务,及时化解交易纠纷。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区县政府开展此项工作。
  (二)引导企业建立合同信用管理制度。积极引导本市企业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3+1”式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3个机制,即交易前期的资信调查与评估机制、交易中期的债权保障机制和交易后期的应收账款管理、追收机制;建立1个机构,即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同时,引导企业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对合同信用风险的防控能力。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标准。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引导和促进企业规范合同管理,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标准,收集企业签约履约信息,建立合同信用评价和查询系统,积极探索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引导企业减少制订和使用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四)宣传推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签约行为。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制订或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订,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式样,对当事人签约具有规范性和指导性的合同文本格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消费者投诉焦点、社会关注热点、经济发展重点和政府监管难点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制订合同示范文本,方便当事人签约,规范限制不公平格式条款,预防和减少交易纠纷。
  制订合同示范文本时要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注重对处于弱势地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布和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结合自身职责,积极宣传推行并鼓励本行业企业使用国家和本市已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变造或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四、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
  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纳入合同内容的条款。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通知、声明、商业广告、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格式条款定义的,也视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在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制订和使用格式条款的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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