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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第120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工商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合同监管工作,规范签约、履约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合同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本市信用体系建设尚未完善,市场主体依法签约、履约的合同法律意识淡薄,呈现出履约率低以及投诉、诉讼和仲裁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的现象。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加盟连锁、技术转让、投资、招聘等方式进行合同欺诈,这些案件涉及面广,受害者多为弱势群体,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同时,一些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合同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建立合同监管协调和预警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合同综合监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合同专业管理部门,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合同指导、服务和监管工作。各部门之间应加强配合,密切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并与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建立合同案件的信息沟通机制,以便及时发现重大合同违法行为,并作出快速反应。
  针对合同违法行为智能性、预谋性和隐蔽性强的特点,有关部门要及时对本市重大合同违法案件和合同投诉热点进行研究分析,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揭露合同欺诈行为及惯用手段,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减少合同违法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合同指导和服务,提高公众合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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