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没有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详细评审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具体考察。不符合资格评审要求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不对其投标进行详细评审,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对于初审合格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调整商务偏差和技术偏差,进行详细评审、量化和比较,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评标报告,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及废标情况说明;
(四)评标标准、方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
(五)综合评估比较表;
(六)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七)签订合同前应处理的事宜。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审查评标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实施机关。实施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重大项目报请市政府批准。
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名单应当在《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信息的次日起算。
第三十条 实施机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谈判小组,进一步审查中标人的财务和技术能力及有关方案,并就具体细节问题和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进行谈判。
第三十一条 实施机关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确定中标人后十五日内,实施机关应当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六章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 实施机关与中标人草签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不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由实施机关与中标人直接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