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的,可以采用所有评委打分的平均值计算每份投标文件的总分。该平均值可以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数。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评标方法和投标人数量等,确定合理的评标时间。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不得随意缩短评标时间。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均应当对本人的评审意见写出说明并签字,并对本人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随意涂改所填内容。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认为部分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评标委员会拒绝复审的,招标人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编写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一条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费。除此之外,评标专家不得接受该项目招投标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其他礼物、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财物。
第三十三条 招投标双方应当分别为对方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或者提供给第三人,违反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并于处理决定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评标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