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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的通知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进行评审,并依法判定是否低于成本或者实质响应招标文件。
  低于成本或者未能实质响应的投标,应当废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标底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并加盖该中介机构的公章。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作为投标控制价,超出投标控制价的投标作为废标。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超出政府批准的投资概算的,应当废标。
  第二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或者作废标处理:
  (一)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7部委第30号令)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投标人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的。
  (四)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者与资格预审结果相比资格、业绩有降低的。
  (五)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在投标过程中有行贿行为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七)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废标后,当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可以继续进行评标,也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经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者明显缺乏竞争力时,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 在技术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的单项评分与其余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单项评分平均差异在20%以上或者有重大意见分歧时,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提醒其进行复核,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其独立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但是该成员所评出的总分顺序与其他成员相对一致、不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视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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