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评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三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五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
(四)曾因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二)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
(三)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
(四)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招标文件中没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章 评标程序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再对经初步评审合格后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部分作详细评审、比较。
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的,应当先评审技术标,再评审商务标。
第十七条 技术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技术标的符合性评审。
(二)施工组织措施、质量保证措施、施工方案评审。
(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计算得分,并就每项评分写出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商务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对投标价格及其各组成要素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进行逐项评审。
(二)汇总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发放投标人。
(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计算得分或者给出评标结论。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