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 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实行暗标评审的应除去能够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等。
(三)在评审项目较复杂或者投标人较多时,合理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四)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五)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六)回收评标用表格和评审记录并查验完整性及有效性。
(七)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第八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前自行或者组织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专业机构进行清标,即对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但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等评审性工作。清标人员有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回避。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当复核并确认已整理的资料、数据。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把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全部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至少保证每两名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使用一份,其中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保证每人使用一份。
第三章 评标方法与评标要求
第十条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且施工难度不大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标法。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出席评标时,应当准时签到,并主动出示专家证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其身份后参与评标。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格式附后),声明本人没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保证遵守有关评标管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