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06〕12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和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五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