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日)废止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省交通厅二00六年六月十日制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七月十日湘政办发[2006]32号转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发改委、
交通部联合印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颁布的《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到乡镇公路、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
县到乡镇公路:县城到乡镇所在地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
通畅工程:乡镇到建制村中心(如学校、村部、主要人口居住地)或国、省、县、乡道公路到建制村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块石路面、片石灌浆路面等。
通达工程:未通公路的行政村修建通村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市县为主,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严格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尽量利用老路,不占或少占土地,少拆迁。
第六条 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坚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