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6〕20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规定,结合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基本原则: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平稳过渡、基金平衡。
二、适用对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
三、改革内容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计算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组成。
计算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