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聘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无行业主管部门,须经审批部门)及下列材料,报受委托单位办理核准手续:拟聘外国人的申请报告、拟聘外国人的意向和原因、拟被聘外国人的履历证明、拟被聘外国人的健康状况(当年)证明、拟被聘外国人的学历或专业资格证明、用人单位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受委托单位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劳动力市场供需情况进行核准。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外国人无须主管部门审批,可持有关文件直接办理。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持职业签证入境后15日内,提供下列材料,到受委托单位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申请报告、《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三份、被聘外国人所持职业鉴证的有效原件和复印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由我国境内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外国人当年健康状况证明、与被聘外国人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被聘外国人近期免冠照片(2寸)一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符合条件的,受委托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免办许可证书的,入境后持职业签证及有关文件直接办理就业证。
第九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应按照《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皖政办〔2006〕30号文件和省厅《关于加强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来皖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5〕326号)办理。
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年龄在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持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向受委托单位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和下列有效文件,申请办理就业证: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和健康状况证明、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受委托单位申请办理就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