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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企业应向受委托单位提交下列申报材料:政策性破产文件、法院宣告破产法律文书、《退休人员申报花名册》、《退休人员待遇审核花名册》和《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受委托单位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拟退休人员档案和退休待遇进行审核,并向省厅备案后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
  第七条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应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9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和皖政办〔2006〕30号文件办理。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中方投资者应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注册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经历(外商独资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外国商会不得在中国从事职业介绍服务)。
  省厅收到省商务厅转来的中外双方各自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主要经营者的资历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住所使用证明、拟开展经营范围的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等申报文件后,应在2日内将以上申报文件交受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接到以上申报文件后,应在8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文件,并将证明文件上报省厅;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文件退回省厅。获得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批准证书的申请者,应在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10日内,到受委托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应按照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皖政办〔2006〕30号文件和省厅《关于加强外国人来皖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6〕199号)办理。
  用人单位因某个岗位在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经许可后可招用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无犯罪记录,有确定的聘用单位,持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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