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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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 目 │ 依 据 │ 类 别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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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非行政许可│ │
│ │经济效益挂钩方案审│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 │ │
│ │批 │(国办发〔1993〕69号)、劳动保障│ │ │
│ │ │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 │ │
│ │ │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 │
│ │ │(劳社部发〔2003〕31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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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省厅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委托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为做好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是指国家规定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委托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办理。收费标准为不收费。
第三条 省厅相关业务处室应加强对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受委托单位应及时制订相应的内部运作程序和制度,指派专人办理委托的行政审批工作,遇到问题和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厅。
第四条 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其他部门不得受理。按照“八公开”要求,向社会公布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办理地点、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期限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印成告知单或服务手册,便于群众查阅。
第五条 受委托单位在受理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或接受咨询时,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不得附加申报条件,限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规定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应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和皖政办〔2006〕30号文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