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国税机关领奖通知后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六条 国税机关负责对举报人的身份保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举报人为淄博市国税局系统干部职工以外的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奖发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兑奖。
1.假发票;
2.发票项目填写不全或章戳不齐的;
3.发票填写购买物品不具体的,填写内容有涂改或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4.发票上下联内容不一致的;
5.发票联已注明作废的;
6.破损不全的发票;
7.虚开的发票;
8.超过兑奖时间未兑奖的;
9.自行撕下兑奖凭证的;
10.其他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的发票。
第二十九条 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所需经费,根据开票单位所缴增值税25%部分的入库预算级次划分,分别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承担。全市商业和修理修配企业缴纳增值税的25%部分入市级以上财政收入的,其兑出的即开即兑奖金和发生的发票违章行为支付的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平时由区县财政垫付,市财政定期与区县财政结算。其他单位和个人兑出的即开即兑奖金和发生的发票违章行为支付的举报奖励资金,由区县财政拨付。全市统一组织的发票摇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发票“三奖”经费从实行有奖发票范围的纳税人上缴国税收入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比实行有奖发票前基数增长的部分中拨付国税部门。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发票为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的其他由国税部门管理的普通发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18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淄博市国税普通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发票摇奖、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04〕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