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与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业务知识、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职业介绍实行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四川省职业介绍许可证》,职业介绍机构凭《四川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向相应的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介绍许可证实行年检。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外的其他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缴存职业介绍保证金。职业介绍保证金用于因该职业介绍机构的责任造成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保证金的具体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注册登记地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条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职业介绍机构跨注册登记地的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分支机构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推荐求职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职业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五)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
(六)经批准机关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