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7号)
《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NO:SC102171)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2006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力市场招用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双向选择、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培育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介绍行为的规范管理,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置可以相对集中,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的事务。
工商、民政、公安、财政、税务、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劳动力市场有关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求职
第六条 劳动者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或者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方式求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