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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制度的通知


  第十一条 对在行政执法中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予以一定形式的表彰奖励。对年度执法优秀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连续三年被评为执法优秀单位和个人的,可予以记功、嘉奖。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滥用职权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单位或一等处室资格等处分,程度和影响特别严重的可评为年度最差行政执法单位: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不依法公开透明,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被撤销的;

  (四)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严格依法监督管理,造成行政管理秩序和法律服务市场混乱的;

  (五)没有收费依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收费,或者有收费依据和经过主管部门批准但不按标准收费和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的;

  (六)投诉举报被查证属实,严重影响机关形象的;

  (七)在外部评议中群众意见大反映差的;

  (八)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付抵制、弄虚作假的。

  第十四条 对发生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过错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分,并不得被评为年度先进个人和优秀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执法行为导致国家赔偿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执法单位的,对其主要执法责任人予以免职。

  第十五条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由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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