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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制度的通知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对象和范围,包括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工作管理局和厅机关内设的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 考评的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工作管理局和厅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条件;

  (三)行政执法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调查核实的结果;

  (八)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查考核结果;

  (九)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情况;

  (十一)推行政务公开情况等。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相衔接的方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以进行组织年度考评为主。

  第七条 行政执法考评应当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会议记录、抽查执法案卷、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考评单位和个人逐项进行考评。被考评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资料、基础台帐、案件卷宗。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评,应当认真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外部评议意见应当作为考评意见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行政执法考评工作应纳入厅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内容,考核的分值分别在厅机关共性目标和处室个性目标中各占有一定比重。行政执法考评采取满分10分制。

第三章 考评的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和奖惩措施,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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