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制度的通知
(陕司发〔2006〕28号)
各市、杨凌区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100号)的要求,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考评与奖惩办法(试行)》、《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定(试行)》、《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备案规定(试行)》和《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查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考评与奖惩办法
第一章 考评的原则、主体和范围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评议考核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司法行政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评议考核要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
第三条 省司法厅负责对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厅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