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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河南省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5.假冒军、警车辆,由军队后勤、武警警备部门认定、查扣,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备工作规定》处理后,假冒军警车辆、人员移交公安、交通部门。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假冒军、警人员;交通部门依法追缴偷逃的养路费、货运附加费、通行费,并追缴滞纳金、罚款。

  6.对非法改装运输车辆,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令第56号)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装载超过核定质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交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运政人员对非法改装运输车辆吊销营运证,记入“黑名单”,并按规定上限进行处罚;征稽部门对应缴的各种费用依法予以追缴。

  7.公安、交通部门以认定的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为线索,追查非法改装车辆来源,对驾驶员和车主进行讯问,详细掌握改装企业、维修厂站信息,通过治超办转递给工商部门。

  8.工商部门根据治超办转递的和掌握的非法改装企业、维修厂站信息,给予查处。对取得车辆改装、拆解资格的企业重新审核,存在非法改装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对于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对无法定资格的车辆改装企业、拆解回收市场、非法拆解业户,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进行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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