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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黔地税发[2006]31号 2006年3月15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意见》(国税发[2005]50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现就加强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税基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税源流失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目标和核心,要通过核实税基,搞清企业的收入,规范税前扣除,准确计算应税所得。

  (一)积极做好企业所得税新纳税申报表的应用。当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不能满足管理需要,总局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将分别设立金融企业、小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清算、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适当简化月份或季度的预缴申报和强化年度申报汇缴功能,特别是强化年度申报附表的功能,扩大数据信息量,为纳税评估、分类管理等提供信息支撑。各地要做好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用推广及税务系统培训工作。

  (二)加强对企业收入总额、应税收入、免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的核实工作。要把企业所有收入都纳入税收监控的范围,对任何一项收入、免税都必须有相应的政策依据,要对应税收入和减免税收入逐项进行核实。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审核管理,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加强对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费用扣除项目的审核工作,提高扣除项目的准确性。

  (三)认真做好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管理工作。对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坚决停止审批,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尽量减少审批的层次,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条件、简化手续、认真审核,加强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要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管理的状况,认真落实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因取消审批而疏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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