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06〕5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对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省辖市政府对《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市长是第一责任人。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跨市易地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等实际情况,对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平的原则。
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省政府对各省辖市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省辖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省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省辖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四)按期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五)没有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