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吸引、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省人事厅规定,自2006年起,取得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博士学位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选,受省(市、自治区)政府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省(市、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于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硕士学位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和通过国家组织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或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在国外执行访问学者或出国培训任务一年以上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于外语考试。具体办事程序按照《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的规定办理。
(五)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个别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或《淄博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破格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破格申报人员须由省、市人事部门会同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测试或答辩后,单独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认真做好申报、呈报工作
(一)严格按照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后集中呈报的办法进行申报。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民主推荐、资格审查力度,强化职业道德等方面考核,严格按照标准条件组织申报推荐。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各区县人事局和市直主管部门(包括市属高等院校)审核后集中报送到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经审查合格后,申报晋升高级职称的,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省各高级评审委员会;申报晋升中级职称的,转送市各中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未经人事部门审核或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得呈报。
(二)申报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所需表格,仍使用2004年省人事厅印制的统一规范表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材料,按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报送200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淄人发〔2004〕121号)规定办理。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材料,按市人事局《关于报送2004年度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淄人发〔2004〕120号)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