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2006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事局,高新技术开发区、齐鲁化工区组织人事部,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院校,企业集团:
根据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发[2006]10号)要求,结合我市职称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6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
(一)根据工作需要,省人事厅继续授权我市组建卫生技术职务副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中晋升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的评审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调整组建我市2006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区、县及市直业务主管部门指定调整组建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仍按去年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2005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淄人发〔2005〕115号)要求进行调整和组建。根据人事部、卫生部部署要求,自今年起,我省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不再进行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我市的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不再组建,有关部门要注意做好与考试的衔接工作。
各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进行评审,不得超越权限跨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市直业务部门所组建的初级评审委员会,必须在评审前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否则,对该初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不予验收认可。
(二)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加强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库建设,基本信息可按照《淄博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备选人员情况表》(附件1)中的项目要求进行采集;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必须具有本系列、专业(或相近系列、专业)同级或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在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年龄在55岁以下的专业技术骨干应占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的60%以上。加强对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执行政策的能力,保证评审客观公正,提高评审质量。
(三)各级人事部门、各评审委员会及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称评聘的政策规定及要求,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申报和评审,不得另行制定标准条件和评审程序,也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降低标准。凡是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下发的涉及职称工作安排的文件,须经省人事厅联署或会签同意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