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用收款机的改造
我市在用的收款机和非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有条件进行税控功能改造的,由中标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改造;不易实施改造的,必须更换税控收款机。
(五)销售与服务
中标企业产品可采取自销或代理销售的方式。用户可在中标的企业产品中自行选购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品牌和机型。
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售后服务承诺,承担相关责任。
四、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深圳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
组长:刘应力
副组长:徐安良、刘军、及聚声
成员:唐晓明、黄暹光、伍秀琼、陆健、郭晓渝、刘丽。
推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推广工作,处理推广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报告。办公室主任由唐晓明、黄暹光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
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
(二)职责分工
1.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为我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确定推广的行业和进度,制定税控装置的管理办法及其他配套办法。
市国税局、地税局推广业户工作分工为:凡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由市国税局负责;凡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由市地税局负责。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的要求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
2.市财政局负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相关办法和市政府相关规定拨付《发票有奖办法》所需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索取发票的中奖消费者,以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
3.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审查管理及产品序列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4.市质监局负责税控收款机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的认定、监督检查工作。
5.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税控收款机的招标工作。
6.市国税、地税、科技信息、质监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税控收款机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及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