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贸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淄贸字[2006]56号 2006年6月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部门法制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执法监督和管理机制,强化公仆意识,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以外,部门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时限、收费标准、承办机构、责任人、办公及监督电话等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公正执法。
第四条 行业规划发展科应当将公开内容在本单位明显的位置和本单位的网站上进行公示,以便于当事人查找;一些必要的内容应通过媒体直接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检查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