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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继续集中开展治理车辆非正常外挂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继续集中开展治理车辆非正常外挂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6]1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近年来,我省各级交通、公安、地税、工商等部门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开展整治车辆非正常“外挂”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整治工作成果,省交通厅、公安厅、地税局、工商局按照省政府关于从6月20日起在全省再次展开车辆超限超载和非正常“外挂”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联合制定了《关于继续集中开展治理车辆非正常“外挂”的工作方案》。此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继续集中开展治理
车辆非正常“外挂”的工作方案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二○○六年七月)

  去年以来,我省将治理非正常“外挂”(以下简称“外挂”)车辆列入治超工作重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治,通过采取出台经济政策、实行疏堵结合、加强路面稽查、强化中介监管等措施,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工作成果,有效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交通运输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经省政府同意,从今年6月20日起全省再次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级交通、公安、地税、工商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继续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一、交通部门

  (一)公路稽征部门牵头建立治理外挂车辆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予以密切协作。

  (二)公路稽征部门对路上查获的外挂车辆一律按我省征费标准全额征收公路规费,不再予以任何优惠;对逃费、漏费的外挂车辆应衔接征费;对车籍暂时无法迁回本省的外挂车辆,如车主主动到稽征所登记缴费,可享受本省在籍车辆缴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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