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
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闽发改政策[2006]571号)
各市、县、区发改委(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创新积极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在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把福建建设成为创新型省份,增强福建经济综合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推进项目带动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升福建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把福建建设成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的创新型省份,增强福建经济综合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成果,是指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的科技人员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成熟、先进、实用、可以应用和推广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的科技成果。
本办法所称项目成果转化,是指企业、个人投资者或成果持有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首次对项目成果实施转化,形成产业项目并组织实施的活动。转化方式包括:
(一)项目成果持有者自行投资办企业实施转化;
(二)项目成果持有者向企业、个人转让该项目成果,由受让的企业投资实施转化或个人投资办企业实施转化;
(三)项目成果持有者许可企业、个人使用该项目成果,由使用该项目成果的企业投资实施转化或个人投资办企业实施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