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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贵阳市“十一五”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二十八)加大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力度。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按照都市农业、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的定位,加强果业、养殖、蔬菜、花卉苗木、食品加工等主导产业的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加大优良品种和先进种、养殖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扶持力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科技经费以项目为带动的同时,农业部门每年要列出专项资金,投入到项目的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试验示范、人才培训等相关科技活动中,促进农业经济实力的增强。
  (二十九)落实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有关政策。引导和激励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转化科技成果,允许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以股权、期权等形式参与分配。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一般科技成果的入股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的入股金额可占35%,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高新技术成果,其出资总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可不受35%的限制。
  (三十)建立“贵阳市最高科技创新奖”等针对科技创新成就的专项奖励制度。组织全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和优秀创新团队参与评选活动,政府对评选出的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和优秀创新团队给予50万元特别奖励,并对其承担的课题优先扶持。企业重视科技投入,经审计认定连续3年技术开发费增长10%以上的,政府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企业设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奖励在技术创新中有贡献的人才。启动“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三十一)激励创新品牌。对企业实施创国家名牌计划,针对提高产品技术水平、产品实物质量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技改、中小企业发展等资金给予扶持。市政府对新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获得国家名牌产品和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贵州名牌产品和贵州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市名牌产品的企业,适当奖励。奖励资金在市政府名牌产品奖励资金中支付。
  六、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三十二)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应用。重点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引导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加快知识产权的创造,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作为单位和科技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重要标准之一。对我市科技人员、企事业单位创造的发明专利的申请、应用和转化,给予财政资金的引导补贴,推动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促进专利的产业化。引导支持对国内外知识产权资源的有效合理地利用。
  (三十三)鼓励发明创造,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市和各区(市、县)按财政预算技术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单列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推动市场主体及时将创新成果申请国内外专利,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优势产业专利技术(产品)的产业化实施。帮助企业开展维权活动,切实保障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应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依法给予报酬,依法保护非职务发明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三十四)重视技术标准的制定及应用。积极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推动地方标准升格。贵阳市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引导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促使标准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政府科技、技术监督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等制定重要技术标准的指导协调,支持企业、社团制定企业标准、牵头制定行业标准。
  (三十五)加强重大科技和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知识产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专门委员会,对涉及国家利益并具有重要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并购、技术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或调查,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和危害国家安全。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投资项目,立项投资前要提交知识产权状况分析报告,专门委员会对其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经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我市行业和领域特点,共同编制并定期发布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政府科技计划和建设投资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的研制予以重点支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加工和战略分析,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市场开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三十六)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科研机构、企业、高等院校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力量。切实保障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应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依法给予报酬。依法保护非职务发明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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