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6]109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做好当前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减免对出租汽车部分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收费项目
1、取消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客运附加费。
2、取消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
3、对不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出租汽车司机,工商部门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1、对出租汽车实行全年一次性包交养路费优惠2个月的政策,即全年按10个月征收,因故停驶不退费。
2、减半征收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即由每车每年24元降为每车每年12元。
3、降低出租车税控计价器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具体为:
44mm×127mm(100张/卷)由5.5元/卷降为2.5元/卷
44mm×133.35mm(100张/卷)由6元/卷降为2.7元/卷
44mm×152.4mm(100张/卷)由6.5元/卷降为3元/卷
56mm×127mm(100张/卷)由7元/卷降为3.2元/卷
56mm×133.35mm(100张/卷)由7.3元/卷降为3.3元/卷
56mm×152.4mm(100张/卷)由8元/卷降为3.6元/卷
同时,将普通防伪水印纸定额发票(含出租汽车使用的定额发票)由8元/本(100份)降为4元/本(100份)。
三、规范其他收费项目
1、近期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市场投放新的出租车运力和进行经营权拍卖,今后确需投放的,必须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要求,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权清理整顿工作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2、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用等项目不得继续收取。各市、县物价、财政部门对本地出台的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要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省及省以上政府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