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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的通知

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的通知
(淄价字[2006]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1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属及各区县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鲁价费发[2006]109号文件规定,坚决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或降低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

  二、各区县物价、财政部门对本地出台的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要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省以上政府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

  三、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贯彻执行的,要严肃予以查处。

  四、出租汽车公司向司机收取的管理费仍按市物价局淄价字[2001]177号《关于规范客运出租汽车业价格和收费行为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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