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要将检查工作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根据调查提纲认真收集相关资料,从而分析药品和医疗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根源,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与总结报告一起上报我局。
(五)各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拒绝检查。对那些不提供资料,不配合检查或者拒绝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市物价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予以曝光,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六)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应加强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凡有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要加强信息交流,重点检查阶段实行信息旬报制度及时反馈检查情况(传真电话67512293),检查结束后,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1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总结报告、《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以及典型案例书面上报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1422号)(略)
2.《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情况表》
3.《重庆市医药行业价格调查提纲》
附件2:
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情况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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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检 查 情 况 │ 经济制裁金额(万元) │备注│
│类别 ├───┬───┬───┬───┬───┬───┼───┬───┬───┬──┤ │
│ │参加检│检查单│查出案│其中百│已处理│查出违│ 退还 │没收非│ 罚款 │合计│ │
│ │查人数│ 位数 │ 件数 │万元以│案件数│法金额│ 用户 │法所得│ │ │ │
│ │ │ │ │ 上案│ │ │ │ │ │ │ │
│ │ │ │ │ 件数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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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价格│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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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价格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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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价格违法│ │ │ │ │ │ │ │ │ │ │ │
│ 问题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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