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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要将检查工作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根据调查提纲认真收集相关资料,从而分析药品和医疗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根源,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与总结报告一起上报我局。

  (五)各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拒绝检查。对那些不提供资料,不配合检查或者拒绝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市物价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予以曝光,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六)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应加强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凡有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要加强信息交流,重点检查阶段实行信息旬报制度及时反馈检查情况(传真电话67512293),检查结束后,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1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总结报告、《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以及典型案例书面上报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1422号)(略)

  2.《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情况表》

  3.《重庆市医药行业价格调查提纲》

  附件2:
  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情况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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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检 查 情 况        │  经济制裁金额(万元)  │备注│
│类别    ├───┬───┬───┬───┬───┬───┼───┬───┬───┬──┤  │
│      │参加检│检查单│查出案│其中百│已处理│查出违│ 退还 │没收非│ 罚款 │合计│  │
│      │查人数│ 位数 │ 件数 │万元以│案件数│法金额│ 用户 │法所得│   │  │  │
│      │   │   │   │ 上案│   │   │   │   │   │  │  │
│      │   │   │   │ 件数 │   │   │   │   │   │  │  │
├──────┼───┼───┼───┼───┼───┼───┼───┼───┼───┼──┼──┤
│医疗服务价格│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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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价格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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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价格违法│   │   │   │   │   │   │   │   │   │  │  │
│  问题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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