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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八)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及是否按规定的时间执行;有无不按规定办法核定并调整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以及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

  (九)招标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有无自立名目、自定标准或者提高标准收费以及以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

  (十)血液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用血价格,以及采取分解计费单位、强制检测检验等方式多收费的。

  检查的工作重点:政府降价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以及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与收费情况。

  三、检查的时间安排

  这次检查自2006年8月25日开始至11月15日结束。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时间安排在8月进行,各地要做好检查的组织、宣传、培训工作;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时间安排在9至10月,各地对确定的重点检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第三阶段为处理和总结阶段,时间为11月1日至15日。

  四、检查的组织形式和分工

  这次检查由市物价局统一安排部署。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具体实施,采取同级检查和下查一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级医疗机构(含驻主城九区部队医院)、市级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市级药厂、市级药品经销单位(批发)由市物价局进行检查;市级以下医院(含厂矿职工医院、主城九区外的部队医院)、区县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各药品零售企业由所在地物价局进行检查。下查一级的单位另文通知。

  五、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要将这次检查作为维护群众利益,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重大问题做到及时上报请示,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切实抓好检查安排和组织实施。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要认真组织检查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办案程序进行检查处理,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三)各区县在安排这次检查工作时,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重点问题,重点单位,集中力量,开展重点检查;要根据医药行业的新特点,与时俱进,创新检查方式方法,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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