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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渝价〔2006〕4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了整顿和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14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检查的范围:全市所有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含“三资”企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医院和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血站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相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这次检查主要检查2005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内容、重点

  (一)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价的,有无规避国家管理政策,不使用或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

  (二)政府定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或者包装形式变相涨价的;

  (三)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在药品实际进价的基础上顺加作价,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是否按规定严格执行,有无价外回扣等变相提高加价率行为,实际零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率标准或者擅自作价销售的;

  (五)各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行为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的行为;

  (六)各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市物价局规定的作价原则作价,有无乱加价、乱收费以及虚记使用数量变相多收费的行为。

  (七)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以及采取分解检查部位、重复检查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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