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向建议人和提案者作出答复的应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直接交办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交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
(五)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意见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汇总,报省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答复建议人和提案者,各承办单位不需直接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
(六)答复行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符合工作实际,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语气诚恳、行文流畅。答复要有针对性,对建议和提案所提意见、建议应逐条明确回答,不得答非所问、敷衍塞责。办理中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承办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但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答复。为了向建议人和提案者进一步说明情况,承办单位可在复文时附有关文件供其参考。
(七)复文应使用单位公函纸,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签,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八)办结分类。根据办理结果的四种分类情况,承办单位应在复文首页右上角分别标明类别:.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或已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用“”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标明;.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用“”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承办单位须作解释说明的,用“”标明。
第二十条 审核。建议和提案的复文必须经承办单位领导和有关处室审核把关。复文由经办处室起草后,先送处室负责人初审,再送办公室(秘书处)负责人核稿,最后报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定签发。重要复文须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核的内容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建议或提案所提出的问题是否逐条回答,应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已承诺或列入规划解决的事项是否抓紧落实,暂不能解决或不能采纳的事项是否解释清楚,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实在,复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二十一条 复文的寄送。
(一)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复文寄送建议人和提案者。对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复文应标明领衔代表或委员,并寄送联名的每一位代表或委员;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提案,复文寄送召集人。
(二)承办单位在向建议人或提案者寄送复文的同时,各附寄一份《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以便建议人和提案者反馈对办理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