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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教育发展环境禁止向教师和学校乱收费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教育发展环境禁止向教师和学校乱收费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6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教育发展环境禁止向教师和学校乱收费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优化教育发展环境禁止向教师和学校乱收费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006年4月)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不断增加教育投入,努力提高教师待遇,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氛围日益浓厚。但是,少数地方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有的地方没有按规定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导致部分学校正常运转困难;二是有的地方和单位向学校和教师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有的甚至强行从教师工资中扣缴集资和收费资金,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三是有的地方和单位平调、挪用、挤占上级政府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和学校杂费收入,有的县(市)财政对教育经费投入存在“上进下退”现象,教育经费“跑、冒、滴、漏”严重;四是有的地方和单位对国家和省出台的面向教育的减免费政策,没有按规定减免到位。基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对这些问题反映强烈,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为切实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优化教育发展环境,促进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认真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不断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保障各级各类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主要领导定期议教制度和领导联系学校制度,切实为学校排忧解难,为广大人民教师办好事、办实事,千方百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教育、全社会关心教育、各部门支持教育的良好氛围,着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事业。

  二、切实保障对教育的经费投入。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是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落实《教育法》提出的关于教育经费财政投入、按学生人均事业费、按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三个增长”和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的“两个逐步提高”,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安排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不低于60%”的规定,各市、州、县财政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要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严格实行教育经费预算管理、“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县级财政部门应将杂费、住宿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杂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截留、挪用、平调、挤占学校杂费和住宿费收入。违反以上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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