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窗口接到城镇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资料送交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根据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意见,决定其能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各经办机构收到公共窗口发送的参保登记信息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书面反馈到公共窗口。公共窗口向参保单位通报审核结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向参保人员核发参保证件(卡);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范实施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可直接到公共窗口补办或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核对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对照表。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基础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应予补正。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件(卡),应到公共窗口申请补办。公共窗口审核属实的,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件(卡),其社会保障号不变。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账号;
(八)参保单位增加参保险种;
(九)社会保险其它登记事项。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渝劳社综3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五条 公共窗口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证件和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参保单位补正;符合要求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登记信息记入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并向各经办机构发送变更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