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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三阶段(2006年9月底前):由省脱钩改制办协调各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脱钩改制企业启动改制方案,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分类落实离退休、内退人员的管理机构,协调处理企业资产处置、金融债务处理、工商变更登记、社区职能移交等工作。

  第四阶段(2006年12月底前):由省脱钩改制办对各主管部门脱钩改制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凡有脱钩改制任务的部门,须向省政府出具“承诺函”,承诺完成脱钩改制任务后不再保留自办企业。确需保留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脱钩改制领导小组重新核准后,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年检。

  二、进一步明确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工作的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改制应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93号)等政策规定,做到规范操作。

  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0〕6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初审、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首先通过企业资产变现解决;企业资产变现不足的,由主管部门调剂解决;调剂后职工安置费用仍有缺口的困难企业,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脱钩改制办对主管部门及改制企业筹资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并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资产、财务状况进行核实;对确需省财政补贴的,省脱钩改制办审核后提出补贴方案,报省脱钩改制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适当补贴。

  (二)需要省财政给予补贴的职工安置费用测算标准。

  1.职工安置费测算标准。职工安置费按每1年工龄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测算。职工安置方案已被批复但未实施的企业,职工安置费标准高于每1年工龄1000元的,按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补贴;职工安置费标准低于每1年工龄1000元的,按原批准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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