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
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1个部门27项)
一、水利厅(共2项)
1.权限内凿井方案的核准
依据:《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权限内在河流、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是否符合水资源规划的审查
依据:《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第十一条
二、环保局(共4项)
1.贮存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登记
依据:《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2.回收利用放射性污染废旧物件、材料的去污处理审批
依据:《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3.权限内夜间在居民区、教学区、疗养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等噪声超标各种活动的审批
依据:《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4.权限内在人口集中地区熔化或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审批
依据:《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三、林业厅(共2项)
1.权限内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方案的审批
依据:国务院《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67号令)第
二十九条
2.权限内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审批
依据:《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四、自治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授权组织)(共1项)
1.权限内产地植物检疫
依据:国务院《
植物检疫条例》(第98号令)第
三条第一款、第
十一条
五、工商局(共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