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七批确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新政发〔2006〕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批确认由所属10个部门和1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27项适用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附件1)。
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批确认由民委(宗教局)实施的2项行政许可,决定变更事项、依据(附件2)。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三、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
四、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7项)
2.变更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共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