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多方面开展与全国有关学术界、方志界的研究合作与交流,组织我省方志界专家学者到国外考察,充分发挥地方志研究会与社科界专家学者搭建的平台作用,视情举办地方志学术研讨和青海历史文化研讨交流活动。
五、保障措施
1、宣传学习、贯彻落实《
地方志工作条例》。争取2008年底完成《青海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起草、论证、审议、批准工作。
2、继续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实施的工作体制。
3、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地方志专业队伍。稳定现有的修志队伍,不断充实新生力量;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注意吸纳社会人才参与,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熟练、无私奉献的地方志修志队伍;逐步建立地方志人才“专家库”,并注意及时充实补充审稿有生力量。
4、加强修志队伍的培训工作。注意做好二轮修志的前期培训工作,在原有培训的基础上, 2009年底以前把全省专职修志人员普遍培训一遍,制发统一培训证书,做到执证上岗。提倡和鼓励修志人员确立自己的学术研究方向,积极参加省际间的学习和培训。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修志人员去外省市学习考察活动。
5、建立稳定高效的修志机构。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完成修志任务相适应、并能长期发挥作用的编纂委员会,政府主要领导应担任编委会主任。
县级以上地方志机构统一命名为“地方志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单设,也可以增挂地方志办公室牌子,与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只有机构没有人员或人员不足的要给予补充和充实。
有修志任务的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组成专业志编纂委员会,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编委会主任;凡已有修志办公室的要继续保留;没有志办的由办公室(秘书处、综合处)负责,在省编委核定的编制职数范围内调配一名处级干部担任志办主任,具体负责修志工作。
6、保障修志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日常工作经费和修志专项经费,保证志书出版和业务活动的需要。州、市、县所需出版经费和业务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年度如期拨付,保证专款专用;省地方志办公室和各专业志承写单位编修志书所需经费,由省志办和各承写单位列入本单位预算,直接向省财政申报,按实际需要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并按期足额拨付。
7、建立督查通报制度。二轮修志期间,省志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州县和有修志任务的省直单位贯彻落实
《条例》的情况,进行督查通报,逐步形成正常的督查制度。